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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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1:07:50
(原标题:浙商热议“民促法”落地 专家学者呼吁构建多维司法保护体系)
创下多个“首次”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简称“民促法”)于5月20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近日,由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民营经济法制建设讨论会”在杭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界等代表,在此次会上聚焦民营经济法制建设,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依法治理与权益保护。
良法与善治须双管齐下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的权益保护,在法治上有了一个重要的进步,为提振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会上,华立集团董事会主席汪力成称。
“《民营经济促进法》能不能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已经远远不是若干家涉案民营企业的问题。如果心凉了,力量就散了。”汪力成称,从当前的社会现实来看,良法促善政,要想用良法管住权力的任性,良法与善治必须双管齐下。
2024年以来,跨区域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并被形容为“远洋捕捞”。汪力成表示,在此类案件中,被非法掠夺的大多数是民营企业,这种现象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打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经营发展信心,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法治权威。
对此,汪力成发表了四点看法:首先,要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现状来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紧迫性;其次,要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定位来认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再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需要看实效见真章;另外,良法善治要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圣奥集团董事长、浙商总会副会长倪良正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进一步完善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环境和政策环境。
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明治认为,民促法的正式施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意义在于固根基、稳预期、立长远。这是一部民营经济的保护法,让民营经济人士感到安心的法,让民营经济人士看到未来的法。
建议构建多维司法保护体系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在会上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企护身符,但核心在于约束公权力。为何要促进,因为民营经济的生存环境不如当时刚刚发展时候的,受到的约束和限制需要突破。”
沈田丰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宣言式法律”,关键在实施,需聚焦权利保护条款的落地。比如第七章,权利的保护,如何实施是下一步要关注的事情。
此次研讨会上,多位与会嘉宾以新湖集团“百亿矿权”案为例,呼吁《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建议,对于标的额巨大、在社会上广泛影响的重要案例,要有一套完善的再审提审、监督问责的机制,最高检可以建立跨区域的(代表中央权力)执法监督审判专项检查。
中央党校一级教授胡建淼会上表示,浙江省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镇,民营经济要发展好需要发展到国家层面,目前中央也关注了异地执法行为,异地违规执法常以“合法程序”掩盖利益驱动,具有“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特征,特点为跨区域、高经济利益、收益归地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在会上表示,异地趋利性执法背后是 “财政激励异化+司法地方化+程序缺失”的三重困境。同时,他还建议构建“多维协同司法保护体系”,包括权力配置改革、技术赋能监督、比例原则司法化等,构建多维司法保护体系,切断利益关联,提升执法规范化。
汪力成称,贯彻执行好《民营经济促进法》,要从这样的典型案例纠错开始。不能让地方保护主义非法行径继续横行,不能让受害民营企业迟迟看不到希望,不能让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继续“任性”下去。实施好《民营经济促进法》要看实效,见真章。不然,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地位与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