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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劣币驱逐良币?

来源:子弹财经

2025-08-24 22:10:15

(原标题:“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劣币驱逐良币?)

出品 | 子弹财经

作者 | 张晶

编辑 | 闪电

美编 | 邢静

审核 | 颂文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号角下,一个现实的悖论还在影响着诸多企业:顶层设计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前所未有,而企业切实的维权困境却依然突出。

过去两年,“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被连续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科技创新被置于核心位置。从中央到地方,一连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专项行动密集落地。

种种迹象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深度融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与高水平开放的核心制度保障。

但当下,政策热度并未完全转化为企业的实际保护。打假难、维权难、知识产权保护难,仍是许多企业的常态。

试想一下,品牌投入巨资研发、建立市场认知后,却被仿冒者借势收割;随后的维权周期常常以年为单位,好不容易等到一纸判决,侵权产品早已走完市场生命周期;此时,维权企业即便胜诉,执行难、赔偿低,维权成本远高于收益。

这并非个案。近年来,饮料行业的红牛,曾因商标授权纠纷陷入“南北割据”;凉茶领域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围绕包装等的拉锯战持续十余年;而在照明行业,雷士照明的维权之路,正将这种制度理想与现实落差推到聚光灯下。

(图 / 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认定:“自2015年8月31日起,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照明”)对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发展公司”)对“雷士”“NVC”等系列商标的使用授权已终止。山东发展公司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雷士照明许可使用相关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商标侵权依法查处。”

随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雷霆出击。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要求全国各地市监局从4月30日起开展集中行动,对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全面检查,并在8月15日前报送案件办理结果。随后,各地陆续推进对山东发展公司的代工厂及经销商的查处,多地的代工厂及经销商已被查封扣押大量山东发展公司的产品。

更耐人寻味的是,到了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到,山东发展公司使用“雷士”字号,基于历史渊源与书面授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同时强调,雷士照明与山东发展公司2015年6月15日的解除《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由于"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归属于雷士照明,山东发展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很明显,司法裁判内容的多重性以及裁判与执法之间的真实距离,让“雷士案”早已超越单一企业的维权范畴:雷士照明的困境,不只是一个品牌的难点,更是中国企业在迈向更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1、雷士照明主线未改,但维权之路步履沉重

雷士照明的2025年,正面临着双重叙事。

一方面,企业战略持续推进。6月1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正式揭晓《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雷士照明以跃升至人民币679.85亿元的品牌价值再次登顶行业榜首,连续十六年再度刷新纪录。8月20日,雷士照明2025秋季新品团购会如期举行,超过700个新品重磅亮相,全面焕新家居照明体验。此次团购会,展示出雷士照明作为行业领军品牌的强大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其始终聚焦主线任务、坚定推进企业战略落地的强劲品牌韧性。

这种韧性建立在对研发的技术投入上。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雷士照明的研发经费连续数年保持稳定增长。凭借在光、机、电、热四个维度的平台化、标准化、模板化及系统智能化的协同研发,其实现了产品性能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系创新。

这一研发高投入的策略已显现成效。截至目前,其累计申请专利超2000项,主导制定超170项国家及行业标准。

同时,自2020年以来,雷士照明将“重塑光的价值”确立为公司核心战略方向,以满足用户的需求。比如,作为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于去年发布了行业首创的“伴生适然光技术”。目前这一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类生活场景中。不仅如此,积极投身公益行动,发起“拾光计划”,该计划已走遍全国30多个省市,持续改善240多所学校照明环境,为超过17万名青少年学生点亮梦想。

但另一方面,品牌维权却陷入僵局。

自2022年起,雷士照明以山东发展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于202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据(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山东发展公司使用“雷士”字号,基于历史渊源与书面授权,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司法未认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院同时明确指出:“由于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雷士照明公司,山东发展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这意味着,法律并未赋予山东发展公司无限制使用“雷士”标识的权利。

由此,雷士照明主张:“雷士”系列商标的权利属于雷士照明,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代生产产品的权利,销售的权利等均需要获得雷士照明授权方可使用。山东发展公司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上述权利,因此涉及侵权。随后,雷士照明在经历字号案件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漫长艰难维权路。

一方面,天眼查显示,山东发展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2024年年报里显示缴纳社保人员为6人,名下无任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利仅有1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产品为代工产品,经销商已被市监局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雷士照明已连带起诉山东雷士及其代工厂、经销商多个案件。

另一方面,在全国各地部分建材市场,不少门店以“雷士照明”名义销售产品,实际供货方为山东发展公司或其合作企业。部分电商平台搜索“雷士照明”,仍可看到标注“山东雷士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其产品详情页使用“NVC雷士”“原厂品质”等表述。

(图 / 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这一现状明显干扰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导致消费者被长期误导,最终也直接影响了市场秩序。对于坚持技术投入与品牌建设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种非对称竞争。

2、司法裁定与行政行动之间的“灰色地带”

“雷士案”的复杂性,在于其发生在司法与行政两条轨道的交汇处。一边是终审司法裁定,一边是全国行政部署。看似矛盾,实际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结构性问题:字号权与商标权的边界模糊,极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避风港”。

简单来说,法院判定的是“企业能不能叫雷士”,结论是:能,因为有过授权,有过渊源,但现在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市场监管总局查的是“能不能在产品、广告、渠道上用‘雷士’商标”,结论是“不能”,因为授权已终止。

二者在法律上并不冲突。但问题在于:渠道商、消费者不会去看判决书,各地执法部门对同一个判决、同一个裁定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读。

并且,从2022年起诉到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发函要求全国查处,到侵权代工厂、经销商被正式查处的三年时间内,山东发展公司继续通过模糊企业字号和商标侵权之间的界限,对雷士照明带来了更不利的影响。

就此,有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遵循了合同解释的严格主义,保障了交易的确定性。但同时,也给企业提了醒:在复杂的商业授权中,若条款不够严谨周密,历史文件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维权中的重难点。

而市场监管总局的查处函,则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另一套逻辑:以市场结果为导向,防范混淆与误导。

(图 / 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两者并非对立,而是互补。司法划定了企业名称的合法性边界,行政则规定了市场流通中的标识使用行为。这种“错位”,恰恰是制度走向精细化的体现。未来这类事件不能简单以“真假”定论,而是需要分层处理商标权、字号权、不正当竞争权等多重法律关系。所以,对于商标权的权属,企业需要更好的布局以及更加严格地管理自身的知识产权权利,以免桎梏企业未来的发展之路。

更进一步看,市场监管总局的全国联动查处,实质是行政执法能力的升级。从单点执法到跨区域协同、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部署,这种系统性应对,正是统一大市场建设所需要的治理能力。

因此说,“雷士案”给市场的真正启示在于,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企业单打独斗的“打假战”,而是司法裁判、行政执法、企业合规共同构建的协调有效的新体系。

3、写在最后

“雷士案”不会立刻终结甚至有可能长期悬而不决,但它正在推动改变:当一个企业名称的“合法存在”,可以持续衍生出商标使用的“灰色地带”时,产权的边界,究竟由谁来定义?商标权的所有权人究竟该怎样保护品牌的发展?

品牌的价值不仅在于产品,更在于其在法律秩序中的确定性。这在中国由“制造大国”迈向“创新强国”的进程中,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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