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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兰州银行新增9件判决结果,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证券之星诉讼公示

2025-04-19 08:25:46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9件兰州银行(001227)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6556号之一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撤诉。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     被告:帅某文
    •     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8016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586元、罚息2059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此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693元; 三、驳回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张某强
  •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8175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额度为5000元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66.64元、支付利息58.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百合随意贷”个人消费贷款电子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张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额度为6540元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270元,支付利息160.2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百合随意贷”个人消费贷款电子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张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2.07元; 四、驳回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张某莉
  •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8181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苏某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截止2023年9月20日至的利息683.40元、罚息2599.30元,并按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3年9月2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 二、被告苏某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207.9元; 三、驳回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苏某福
  •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8190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苏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截止2024年3月1日的利息310元、罚息3885元,并按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4年3月2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 二、被告苏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288.75元; 三、驳回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苏某文
  •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8967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齐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44.5元,罚息952.3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此后逾期贷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齐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34.65元; 三、驳回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齐某珍
  • 判决日期:2025年1月2日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8970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公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2200元,利息780元,罚息8030.88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此后逾期贷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公某军
  • 判决日期:2025年1月2日

案号:(2024)甘0102民初19020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豆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527.36元、利息2298.81元、罚息5242.05元及自2024年6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浙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豆某亮
  • 判决日期:2025年2月25日

案号:(2024)甘01民初408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本案按兰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兰州某某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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