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ST鸿达(00200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12号
- 被处罚当事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 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为69,000,000 元,2020年涉及金额为1,622,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 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 假记载 (一)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 润总额,导致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 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 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452,250.52元,虚增利润总 额合计4,077,671,116.96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854,810,460.04元, 虚减营业成本等110,065,987.55元,虚增利润总额964,876,447.59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793,264,905.13元,虚增营业成本、费用等852,902,333.86元,虚 增利润总额940,362,57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857,376,885.35元,虚减营 业成本、费用等1,244,996,712.84元,虚增利润总额2,102,373,598.19元;2023 年1月至6月虚减营业成本45,158,499.91元,虚减管理费用24,900,000元虚增 利润总额70,058,499.91元。上述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鸿达兴业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11%、94.42%、618.70%、12.84%。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如前所述,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 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 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 年1月14日至8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0,000元。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 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 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 资金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 截至2022年1月13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 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三、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 务违约、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仲裁28起,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 鸿达兴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75.13亿元)36.12%。2021年4月7日,公司涉 及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达到762,374,249.04元,超过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1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年8月17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报 告》披露其中12起重大诉讼、仲裁,2021年12月14日才在《鸿达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诉讼、仲裁。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和参股公司蒙 海华电(2020年并表成为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 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海分行3家银行借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并先后5次进行公告。2021年3月 至9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前述3家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依据贷款合同条 款向相关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借 款人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共涉及5起案件,涉及金额合计17.94 亿元。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鸿 达兴业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在《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将前 述重大进展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并披露。
- 行政处罚决定: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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