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公告的《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
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通过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
时 30 分如期在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B3 楼 501 室公司会议室
召开。
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主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共 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1,624,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46%。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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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的投票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列明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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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对全
过程进行了监督,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522,267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2,55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520,067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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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0,05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0,05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73%;反对 275,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2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0,067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90%;反对 275,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1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0,05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73%;反对 277,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0,05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73%;反对 277,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0,067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90%;反对 277,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39,420,067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90%;反对 277,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1)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17,800,067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JIANQIANG LIU(刘建强)、高鹏、
苏州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90%;反对 277,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2)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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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17,800,067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JIANQIANG LIU(刘建强)、高鹏、
苏州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90%;反对 277,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9、议案 11、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
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
事项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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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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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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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曹美璇
经办律师:
梁 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