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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科技: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2 16:27:27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 5 月修订)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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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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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本款前述标准的;
     序;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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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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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安排;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
除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公司发生除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
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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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拟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上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或拟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
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拟发生并预计达
到下列标准时,非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
例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责成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该重大事项的
简要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报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霞路11号;电话: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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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
序。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
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
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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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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