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I NG D 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318 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目 录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日辰股份、公司 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法》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
有效期 指
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次激
行权 指 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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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318 号
致: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日辰股份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本所指派律师为日辰股份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日辰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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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辰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日辰股份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经核查日辰股份上市相关文件,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03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34 号)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2,466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466
万股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日辰股份”,股票代码“603755”。
日 辰 股 份持 有 青 岛市市 场 监 督管 理 局 核发的 《 营 业执 照 》 ,统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为
记状态为在业,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日辰股份不存在不得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
第 030141 号《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
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 030019 号《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及
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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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会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
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
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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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228 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861.3681 万股的 2.3121%。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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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股票期权总 公告日股本总额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职工代表董事、行
政总监
核心骨干人员(19 人) 140 61.40% 1.4197%
合计 228 100.00% 2.312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会时公司总股本的 10%。
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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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
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
期权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
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
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
第一个行权期 3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
第二个行权期 35%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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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
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
延至下期。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
将予以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
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行权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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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26.63 元,即满足授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24.78 元;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26.63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
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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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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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定比 2024 年,2025-2027 年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增长率 触发增长率
(Am) (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20.00% 16.00%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44.00% 35.20%
第三个行权期 2027 72.80% 58.24%
指标 指标完成度 行权系数(X)
A≥Am 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
An≤A
增长率 A
A
各批次实际可行权额度 各批次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X)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未满
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度对应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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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
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M) 100% 80% 0%
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系数(X)×个人层面
行权比例(M)×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和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八)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
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
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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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
如下:
股东会审议;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
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亦不含有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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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和范围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后,已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
还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声明,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全部以
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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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旨在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认可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
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
来源均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
对象中崔宝军、陈颖、张韦、隋锡党为公司董事。经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决
议及相关会议文件,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根据《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
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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