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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铃汽车: 江铃汽车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2:07:1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邓颖律师和刘阳骄律师出席公司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
所有议案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铃汽车大厦 20 楼会议中心召开,由董事长邱天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所持股份数为 632,642,92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892%。其中,A 股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所持股份数为 354,24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383%;B 股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数为 278,394,32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509%。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其中 B
股股东应在 2025 年 6 月 16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
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4 人,所持股份数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4、《公司2024年度
财务报告》;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公司与江铃汽车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7、《关于公司与江西
江铃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
案》;8、《关于公司与江铃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
架方案》;9、《关于公司与福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
架方案》;10、《关于公司与麦格纳动力总成(江西)有限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
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11、《关于公司与南昌江铃华翔零部件有限公司的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12、《关于公司与南昌宝江钢材加工配送有限
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13、《关于公司与江西江铃李尔内
饰系统有限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14、《关于公司与中国
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框架方案》。
  第6-15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在对议案的表决中,涉及福特汽车公司及其关联
企业的,关联股东福特汽车公司回避表决;涉及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企业的、涉及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
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此外,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
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0,015,843股,反对177,000股,弃权62,5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1,443,520股,反对171,700股,弃权53,520股,
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323股,反对5,300股,弃权9,0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11,449股,反对177,000股,弃权62,5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34%。
  表决结果:同意649,977,443股,反对177,000股,弃权100,920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1,405,120股,反对171,700股,弃权91,920股,
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1%;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323股,反对5,300股,弃权9,0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73,049股,反对177,000股,弃权100,92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00%。
  表决结果:同意649,981,543股,反对176,700股,弃权97,1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1,409,220股,反对171,400股,弃权88,120股,
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323股,反对5,300股,弃权9,0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77,149股,反对176,700股,弃权97,1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06%。
  表决结果:同意649,975,843股,反对179,200股,弃权100,320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1,403,520股,反对173,900股,弃权91,320股,
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6%;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323股,反对5,300股,弃权9,0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71,449股,反对179,200股,弃权100,32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19%。
  表决结果:同意650,005,943股,反对199,200股,弃权50,2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1,436,220股,反对184,200股,弃权48,320股,
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69,723股,反对15,000股,弃权1,900股,B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01,549股,反对199,200股,弃权50,2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35%。
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907,823股,反对15,095,120股,弃权76,420股,同意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759%。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08,700股,反对14,016,520股,弃权67,520股,
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64%;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7,499,123股,反对1,078,600股,弃权8,900股,
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79,429股,反对15,095,120股,弃权76,42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728%。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823,143股,反对179,200股,弃权77,0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5%。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50,720股,反对173,900股,弃权68,1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65%;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423股,反对5,300股,弃权8,9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94,749股,反对179,200股,弃权77,0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93%。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826,143股,反对178,700股,弃权74,5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5%。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53,720股,反对173,400股,弃权65,6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6%;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423股,反对5,300股,弃权8,9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97,749股,反对178,700股,弃权74,5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44%。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与福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747,649股,反对1,205,000股,弃权74,320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0%。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0,403,620股,反对1,199,700股,弃权65,420股,
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6%;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44,029股,反对5,300股,弃权8,900股,B股股
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71,649股,反对1,205,000股,弃权74,32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54%。
  关联股东福特汽车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回
避表决。
交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844,143股,反对187,500股,弃权47,7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80,020股,反对182,200股,弃权30,5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0%;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64,123股,反对5,300股,弃权17,200股,B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15,749股,反对187,500股,弃权47,7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51%。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839,943股,反对187,500股,弃权51,9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75,820股,反对182,200股,弃权34,7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9%;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64,123股,反对5,300股,弃权17,200股,B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11,549股,反对187,500股,弃权51,9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39%。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856,443股,反对179,200股,弃权43,7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84,120股,反对173,900股,弃权34,7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4%;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323股,反对5,300股,弃权9,0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28,049股,反对179,200股,弃权43,7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70%。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842,143股,反对184,100股,弃权53,1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78,020股,反对178,800股,弃权35,9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25%;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64,123股,反对5,300股,弃权17,200股,B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13,749股,反对184,100股,弃权53,1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50%。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常性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738,743股,反对297,900股,弃权42,7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87,720股,反对171,200股,弃权33,8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0%;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451,023股,反对126,700股,弃权8,900股,B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10,349股,反对297,900股,弃权42,7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1%。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联交易框架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820,543股,反对179,200股,弃权79,620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6%。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248,220股,反对173,900股,弃权70,620股,A
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2%;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8,572,323股,反对5,300股,弃权9,000股,B股
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92,149股,反对179,200股,弃权79,620股,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62%。
  关联股东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其所涉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邓       颖
                          刘   阳   骄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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