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洁特生物: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3:18:19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6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73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
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或者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数为基数,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和 2025 年 5 月 8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债“洁特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
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5 年 6 月 24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洁特
转债”停止转股。本次权益分派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股票收
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截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总股本 140,363,22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截至 2025 年 6 月
分配的股本数为 137,632,306 股。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37,632,306×0.073)÷140,363,220≈0.0716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16)÷(1+0)=(前收盘价格-0.071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袁建华、JET(H.K.) BIOSCIENCE CO., LIMITED、洛阳麦金顿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
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65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57 元。如 QFII 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5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7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32811868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