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
等规定,对华海药业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具体内容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除
权除息参考价:
(1)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490,227,481×0.25)÷1,497,251,081≈0.2488 元/股。
其中,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尚处于转股期,具体转股情况无法有效预
计,故上述计算公式中参与分派的股本总数和总股本均系参考截至 2025 年 6 月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7,023,600 股后,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综上所述,以本次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6 月 16 日收盘价 20.60
元/股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如下: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60-0.25)÷(1+0)=20.35 元/股;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0.60-0.2488)÷(1+0)=20.3512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0.35—20.3512|÷20.35≈0.0059%<1%。
三、说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2)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差
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罗 军 潘 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