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4 - 2025/7/25 2025/7/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3.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
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
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3,412,949,652 股,扣除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 18,910,100 股后,即以 3,394,039,552 股为基数,向
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8,211,865.6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
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3,394,039,552 股×0.30 元)÷3,412,949,652 股≈0.29834 元。
②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
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865)÷(1+0)=(前收
盘价格-0.29834)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4 - 2025/7/25 2025/7/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薛济萍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
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中天科技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599505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