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7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21 - 2025/8/22 2025/8/2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4,486,68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21 - 2025/8/22 2025/8/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
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安
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
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
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
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54-8661819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