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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5:05:2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标的公司”)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
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
之前一日止(即:2024 年 8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理人员;
女;
自然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
查范围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徐常超在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股东任职,其在自查期间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姓名           职务/身份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徐常超                        0      100          0
      兼总经理;
      事兼总经理;
      行董事兼总经理。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徐常超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田铭新在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其配偶付党立在自查期间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
姓名        职务/身份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
付党立                   111,600   111,600           0
      司常务副总裁田铭新的配偶
  就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铭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
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
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
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
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铭新的配偶付党立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田原在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职,其在自
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
姓名       职务/身份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南京齐芯高精尖一号股权投资
田原                   36,500   36,500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办人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田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阙稚岚在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父亲阙良华、母亲张春凤在
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
姓名        职务/身份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阙良华                       9,400   9,400           0
      事、总经理助理阙稚岚的父亲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张春凤                   24,700       0            24,700
      事、总经理助理阙稚岚的母亲
  就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阙稚岚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
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
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
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
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阙稚岚的父亲阙良华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阙稚岚的母亲张春凤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留赟在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父亲留良吾在自查期间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姓名         职务/身份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与
留良吾                         11,100    0          11,100
      技术部市场副总监留赟的父亲
     就其父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留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
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
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
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
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
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
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
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留赟的父亲留良吾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翁宇轩在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其本人及配偶叶恩彤在自查期
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姓名         职务/身份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
翁宇轩                          24,400   3,200       21,200
      经理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
叶恩彤                          33,600    0          33,600
      经理翁宇轩的配偶
     就其本人及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翁宇轩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
公开市场交易情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无关。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
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翁宇轩的配偶叶恩彤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
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内幕交易的,
本人自愿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
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
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东方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具体如下: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
  账户类型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账户       15,200          15,200           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4,300           4,300            0
注:包括东方证券及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已出具《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针对东方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
  “东方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
制度并切实执行,东方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
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
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东方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
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东方
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东方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本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及金融衍生品业务总部自营业务账户、子公司上
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
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东方证券承诺,上述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买卖狮头股份股票
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东方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
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对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保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
存在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经认真查实,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
司股份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
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恒君             袁瑞芳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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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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