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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达: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9:00:37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
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
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
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
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
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
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
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
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
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
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
生效。自生效起,原《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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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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